A类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范围
作者:cyzmsj           时间:2021-01-12 09:49:25

4.1  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a) 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b)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c)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f)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 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 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j) 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 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l) 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2  电气设备和电力生产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
a)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标称电压380V及以下、直流标称电压22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b)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c)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架构上的设备(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如套管等;
d) 标称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
e) 由发电厂、变电所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但本标准6.2.16所列的场所除外。